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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作为经营者本应保持其超市内附属设施公共卫生间的干爽整洁,地面平整,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超市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
超市作为经营者本应保持其超市内附属设施公共卫生间的干爽整洁,地面平整,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超市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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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 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本案中,周先生及其小孩到超市购物,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对于水产区,超市应充分考虑地面容易湿滑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志等),但超市却忽视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构成了不作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因此,若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可以要求超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反之不能。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根据您所说女朋友超市摔倒骨折手术如何赔偿这个问题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黄某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黄某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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