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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 2、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怎样进行审查判断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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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重新鉴定、申请复核等多种途径救济,但是无论通过什么途径,都无可避免需要满足前提条件,即在提出异议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如果不了解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方法,并由此找出异议点,那么当事人只能眼睁睁地错过救济的机会。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浅析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方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告诉我们,在法律完备的美国坚持推崇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即使可能因此失掉个体的实体正义,但也不能打破构成国家运行的基石的程序正义。在我们国家,在法律不断修缮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断深入,因此,在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方面我们要着重于审查程序的合法性。(1)主体方面。根据《刑诉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处理,检验、鉴定人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做出检验、鉴定结论,(2)期限方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认定书、鉴定结论都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当事人提出重新复核的,是否受理、受理后何时做出复核界定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3)相关人员需要在做出的认定书、鉴定结论上签字盖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问题是否存在矛盾?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收集、检验以及鉴定,从而对当事人的责任做出认定。因此,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统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必须对事故责任重新判断。有时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异议,很大的可能是对办案的交管人员有质疑,因此,当事人应着手于确切证据的寻找,以此来推翻已盖棺定论的事故认定书。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对双方过错存在较大出入?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交管部门主要根据事故责任的过错程度来判定当事人各自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较大出入的情况是指当事人本应是次要责任却被判定为主要责任等类似情况。对于这种责任过错大小有明显加大出入的,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救济。审查驾驶员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是否适当?在特定的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驾驶员责任应予免除或减轻,这些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2、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及异议审查问题 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共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具有民事证据效力。但是,交警作为相关行政专业部门,其认定结论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尊重,作为有效证据采纳,但个别明显不合理的事故认定除外。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除外,故在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期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为慎重起见,可以暂时停止但不要书面或口头裁定中止案件审理,等待该上级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如该上级机关否认原事故认定书,可参照行政前置程序的原则,等待新的事故认定书确定后,再行认定处理。
怎么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审查的原则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二)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三)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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