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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怎样进行审查判断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重新鉴定、申请复核等多种途径救济,但是无论通过什么途径,都无可避免需要满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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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二)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五)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从以下几个方面: 1、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合适; 2、在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合适; 三、审查事故认定书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适当; 4、审查法院的判决。判决是否正确,判决的结果是否正确。
因为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综合审查的原则。审查事故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适,是否送达当事人等。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为基础,即事故认定的事实应与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同。如有矛盾,必须重新判定事故责任。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二)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所依赖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判断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不平等。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控方在庭审过程中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起诉责任,而且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定责任,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必须在法庭上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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