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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为了减少长期诉讼的拖累如果合同双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明确选择仲裁的方式的,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没有明确约定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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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约定了仲裁条款,只能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有裁定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约定,是一个可分割的条款,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仍然有效。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应成为统一规则。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管辖的补充协议,就发生的合同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纠纷。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仲裁管辖权呢?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各地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但大多数意见认为,劳动仲裁不能约定管辖权,具体原因如下:1。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一般劳动者话语权不多,无法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而且劳动仲裁管辖权的选择也直接决定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此,不适合放开仲裁管辖权的选择;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的仲裁委员会享有优先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管辖权和管辖权的选择在公权层面,没有赋予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权利,管辖权不能私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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