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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其他财产,无财产可执行的,暂缓缴纳。 2、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3、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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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罚金刑裁判的案件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财产刑案件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才可以延长。罚金执行到位,应全部上缴国库,法院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如火灾、水灾、地震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法院判决的罚金,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可以缴纳到法院。如果不交纳,法院会强制缴纳。如果遭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申请减免缴纳。《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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