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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出资义务的股权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其就具有股东身份,同时也就相应拥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权可以转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其就具有股东身份,同时也就相应拥有依法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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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未尽出资义务能享受股东待遇,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应当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对价,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议决议限制股东权利。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时,由于修改章程一般需要普通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能够使公司在限制股东权利时更加慎重。 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时,虽然股东会决议一般只需要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第83条第二款,均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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