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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的孩子,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也不会出现问题。会出现问题的是:房产登记的是一...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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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你还向履行离婚协议,完成将该房产转给孩子的话,那只有先垫付并保存好相关凭证,等房子办完转籍后,在向对方索要;其次,如果你没有能力垫付这笔钱,那你现在马上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申请法院对存在单位的那笔已付的房款实施冻结,这样,一旦放款应当退回时,钱就会在法院的控制下,待诉讼完成,如果判定你对该笔钱有权利的话,法院会归还给你。
您当时离婚时已经和前妻约定了该房屋归孩子,请问该房屋是否过户到了孩子名下?请问当时拆迁时的政策是怎样的?是按面积补偿的还是按人头补偿的?既然房屋已经约定了归孩子,则该房屋是由孩子所有的,法律上是不存在居住权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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