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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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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的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引起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的扩散,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甲类和甲类管理的感染病传播的;(2)乙类、丙类感染病流行、暴发的;(3)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存、携带运输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两者都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表现出的心理状态是过失等。两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中把握:前者必须引起传染病菌种和毒种的扩散,并造成严重后果;后者可能不会引起菌种和毒种的扩散,或者虽然已经引起了传染病菌种和毒种的扩散,但后果并不严重。(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侵害的主要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毒害物品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应当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砷、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其剧毒性;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是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有显著差异。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从事实验、保存、携带和运输传染病菌种和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
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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