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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有哪些条件

2021-11-27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存、携带运输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两者都违反了相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表现出的心理状态是过失等。两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中把握:前者必须引起传染病菌种和毒种的扩散,并造成严重后果;后者可能不会引起菌种和毒种的扩散,或者虽然已经引起了传染病菌种和毒种的扩散,但后果并不严重。(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侵害的主要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毒害物品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应当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砷、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其剧毒性;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是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有显著差异。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从事实验、保存、携带和运输传染病菌种和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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