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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罪不能构成中止犯罪。危险犯罪是以侵犯法律利益的危险为处罚依据的犯罪。当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罪的既遂...
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如放火罪中的点燃了明火、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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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危险犯根本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既遂了。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险犯,实际上也就从侧面上说明了,只要实施的这样一种换回的行为有这样的一种危险的存在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有实际的人生的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当然如果有这样的一种损失的话,会有结果加重犯构成。放火罪不是行为犯,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放火罪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放火罪是危险犯,既遂标准为“燃烧物的独立燃烧”。因此,若成立中止,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应是出于自动的将用于点火的物品熄灭,或者在点火前打消放火的念头;对于共同犯罪而言,还需要有效阻止其他行为人的放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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