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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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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财产行政案件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二、财产行政案件按争议价格或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1、满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支付;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支付;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支付;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分段计算争议金额,然后加起来,总数就是应收金额。3、其他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勘验费、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实际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通常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如调查人、勘验人、听证主持人等。他们的行为本身,就是职务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故他们一般不具有证人身份。其陈述,应作为“当事人陈述”对待——当然,“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只是其证据效力低于证人证言。行政诉讼中,因为其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在法院送达其诉状副本后十日内即应提供到法庭,否则视为该证据不存在。故行政行为实施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谈谈个人的观点,首先要明确行政诉讼的双方,行政诉讼的双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个人或者单位),而行政行为的执行人员不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性质,即是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是行政行为的实施人员为被告。其次,在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以负责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负责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其余的人没有权限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不是当事人,而是证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紧密相关,因此,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是当事人混淆了各方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二、“行政诉讼中,因为其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在法院送达其诉状副本后十日内即应提供到法庭,否则视为该证据不存在。故行政行为实施人无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不知道这一点是如何推定的,如果按照这种理论,那么所有诉讼中的证人都无法出庭作证了。证人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而在审理过程中,也是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及就对方当事人的提问进行回答的。因此,这种推断不正确。
第33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36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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