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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准则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和国土籍字199093号等文件限定,土地登记工作牵涉的收费事项及准则为: 1、初始登记费: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2、变换登记费: 0.50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 20.00元本(特制) 4、测绘费:按国家测绘组织收费准则执行。 5、其他在土地登记经过需要处罚或补缴的规费按相应准则执行。 6、在2005年之后已经收取完土地证书工本费而未发放土地证书的宅基地,经复核与原地籍调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花费。拥有2005年以后发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换发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需要主债权,因为质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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