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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的,这具体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了。...
这个不会有什么太多争议,有书面的材料和劳动合同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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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出的事故,那应该是安全责任,无责任划分。如果真要有责任,直接按工伤进行处理,部门负责人来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来追偿。
如果是问最后由谁负责,那毫无疑问,肯定是实际用款人负责偿还;如果是项目部的老板实际使用的自然应该由该老板负责。 当然如果债权人起诉,自然会将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以及公司一起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或连带偿还。估计公司肯定会判承担责任,即便是公司实际承担了,公司仍可以向项目部(负责人)也就是实际用款人追偿,并可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你介绍的情况只是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一种现象,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此类案例律师实践中相当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该规定可知,伪造企业印章是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在项目承包人拿到内部承包协议,从现实情况看,项目承包人就是项目施工的实际操控者,私刻印章包括私刻企业的资质印章、私刻企业的公章、私刻企业分公司印章,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私刻项目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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