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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5
凡驻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省直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单位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各级残联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现有职工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代收代缴;企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部门代征代缴。对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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