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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债务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针对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 1)第三人可以向...
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债务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针对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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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方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第三方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可以向第三方主张。
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债务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针对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
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二者就已经属于不同概念,二者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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