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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规定对4s店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2-08-09
对于4s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我的个人见解如下: 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关于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汽车4S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在现实生活中4S店向消费者收取“代办费”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消费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故4S店的此类行为涉嫌违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没有具体列举法律禁止附加的条件,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者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然所谓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一般而言,衡量是否合理的标准主要是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要综合当事人的意图、目的、市场地位、商品特性、所属市场结构等作全面地分析判断。 同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也必须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情况下才是被禁止的。如果购买者自愿接受经营者的附加条件,那么这些附加条件就是合法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组成部分,就可能不存在不正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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