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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2、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1,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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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指船舶的所在地或者货物的所在地。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已经卸载但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如果货物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可以向卸货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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