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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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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研发设计、航运物流、滨海旅游、重大装备、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构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禁止发展的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的产业,限制引进,并明确引进的条件和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的保护,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创新湿地保护机制,对湿地实施有效保护。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在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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