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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归纳如下: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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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归纳如下: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地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指向银行借款,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仲裁优先管辖地。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别申请仲裁的,则不能依据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仲裁管辖权,而是应使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权。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依据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是指“工资关系所在地”。 以前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曾规定过,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受理。而工资关系往往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这样会导致劳动者仲裁成本过高。 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1条解决这一问题。当二者出现冲突,劳动者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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