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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胁从犯指的是什么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 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
一、胁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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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 (三)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
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分子。那些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尽管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由于某种外力而被迫参与,或因被蒙蔽而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分子中,威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最小。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上,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第二,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
一、胁从犯的认定关于胁从犯的认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第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有些犯罪人参加共同犯罪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主犯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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