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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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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国家免责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的规定。包括: (1)公民故意型; (2)法律道义型; (3)非职权型; (4)法定其他型。 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修订前的刑法为第14条、第15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以下三类:(1)不满14周岁的人;(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3)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精神病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修订前的刑诉法为第11条),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在追诉过程中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免予追究责任的。 这里的法律指狭义上的法律,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项
对累犯以及因、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不得。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要具备的条件,换言之,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因此,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均具备时,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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