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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是计薪日,没有上班也有工资。而周末休息日不是计薪日,不上班没有工资,如果上班,要支付200%的工资。那如果法定假日上班只支付300%的工资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定假日不上班就有100%,加上那200%岂不是跟平时休息日一样待遇。从法理上说,法定假日的待遇跟平时休息日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法定假日应得工资应该是1500/21.75*(1+3)。也就是说4倍工资。这个算法在一些需要面对外国客户验厂的得到支持,审核机构对于不按照这个算法计算法定假日工资的一律不认可。
退休后工资的计算标准 一、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65元的,补足到65元。 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上海为例(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资比例没有规定这么细致):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 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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