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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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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增加,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威望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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