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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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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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