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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给予对方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付款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一次付款有困难,可以约定多次付款...
在理解经济帮助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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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三)、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离婚后“夫妻”对于一方符合应当获得另一方帮助的条件的,离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执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 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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