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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的犯罪吗,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这两词前者是主谓词组,后者是偏正词组。前者强调的是心理状态,后者强制的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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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过失犯罪的特征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关键词】疏忽大意的过失;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该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过失犯罪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组成,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但是,究竟应该怎么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论焦点,笔者于此略作探讨,以飨读者。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的义务,但是,预见义务的前提是能够预见,而能够预见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可预见性。因此,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就成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所必备的条件,同时,“应当预见”的对象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预见的对象也是理解“应当预见”的所必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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