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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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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提供有关文件。经理、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就监督事项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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