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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养父母养育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被群众和有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养的事实。养育...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的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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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1、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公民领养女孩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配偶的人领养孩子,须夫妻共同领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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