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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视为默认需视双方是否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已做出具体约定的可直接索要工程款。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分如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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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风险提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首先,关于工程款,要看看你们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一节是怎么约定的,如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约定,则可以按照你们公司提供给业主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向法院起诉业主要回工程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30多万元的工程增量款,由于业主一方认可,应完全可以一并主张。 其次,关于材料差价款,也要看看后来双方的约定,协商了怎么分担就怎么分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是要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的规定,酌情支持一部分材料差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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