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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约定发包人向法院结算工程款,应当如何处理

2022-02-23
首先,关于工程款,要看看你们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一节是怎么约定的,如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约定,则可以按照你们公司提供给业主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向法院起诉业主要回工程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30多万元的工程增量款,由于业主一方认可,应完全可以一并主张。其次,关于材料差价款,也要看看后来双方的约定,协商了怎么分担就怎么分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是要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的规定,酌情支持一部分材料差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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