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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乙方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人施工受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担责;如果不属于工伤,则由侵权责任人来承担责任。
1、建筑工人施工受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担责;如果不属于工伤,则由侵权责任人来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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