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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限的多长时间

2021-12-01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取罚款外,不得自行收取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确实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者分期缴纳。

相关法规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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