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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贩毒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 2、未遂的,按毒品数量参照既遂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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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2、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这包括销售自有、家传的毒品,或销售以盗窃、抢夺、诈骗等非购买方式获取的以及前述无法证实是以贩卖为目的购得的毒品的情况。单纯出卖毒品的,开始就出卖毒品与买主联系、商谈为着手,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毒品转移的是未遂。 3、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包括出售或为销售目的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不能犯,即尽管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甚至从外观上看,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贩卖的对象不是真毒品,无论如何都无法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此种情况当属于未遂。
既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1。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可见其立法本意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不考虑勒索财产的数额等非法目的作为法定情节。因此,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成功应该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2、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绑架他人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产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目的不达到则意味着犯罪不成功。因此,勒索财产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符合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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