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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
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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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帮您解答,对于贩卖毒品罪未遂认定有如下: 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贩卖毒品若已经交付给对方则为既遂,若尚未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则为未遂。对于贩卖毒品既遂的,刑罚比较未遂而言严厉,且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比未遂大。 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纪要》未明确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作了事实上的既遂认定,仅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处理。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 1、陆路输入应跨越国境,以毒品进入国内领域为既遂标准。 2、将毒品输入海路和空路,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国家港口或飞机到达国家领土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 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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