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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
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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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无假离婚这个概念。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登记的,那么离婚是有效的。只有双方是重婚、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属于无效婚姻。
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不少人以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来骗取结婚登记,甚至出现了冒名顶替的情形和一方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另一方却拿来了双方的结婚证的荒唐事件,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况,婚姻的效力应当怎么算呢依据现行的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于上述证件和声明材料极其容易伪造,并且婚姻登记机关仅就这些证件和材料简单询问当事人,不做真伪鉴定,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还是比较容易的,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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