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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逐一加以解读: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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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一)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二)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户数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三)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先期开发部分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已交付业主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四)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的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情形的。
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开发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为3年,可以连任。在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在实际业务中,合同签订之后,有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需要对合同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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