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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滥用职权应数罪并罚,量刑中数罪并罚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
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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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滥用职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非过失; 第三,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前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适用原则的理论分析 刑法理论中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并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换言之,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仅是学界理想的理论设计而已。一般而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应当依赖于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真正需要。冯亚东教授对部分法和全部法法条竞合提出了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并兼顾重法优先的适用原则,主张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应当考虑适用全部法——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但由于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多少分为从拘役到死刑的四种量刑幅度,在少数情况下定受贿罪反而处罚更轻,因此应适用重法优先原则,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3]笔者认为,将具有全部法和部分法法条关系的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竞合设计为重法优先的唯一适用原则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典修订的价值取向看,对贪污贿赂罪一章的设立和渎职罪一章的修订突出了治吏从严的立法取向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钱交易”以及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的立法意图。因此,理论上将滥用职权罪与受贿
对于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情形,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让当事人对本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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