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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六、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一条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书面协议。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供政策法律服务,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五)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六)湖北省集体合同范本争议的处理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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