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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或可调合同价格。一般造价低施工时间短或特殊结构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项目单一,工程量需要实测实量时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项目较多,变数比较大时采用可调合同价格。
订立施工合同协议可以写明: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工程名称、地点、内容、造价等; 3、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4、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5、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 6、竣工验收的技术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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