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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如何防止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的滥用

2024-08-30
1、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要简化登记程序,租赁合同当事人只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以及租赁合同即可。 2、把虚假合同租赁人纳入法律追究的范畴。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创造条件对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进行虚假合同租赁,阻碍执行,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合同租赁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妨碍法院执行,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虚假合同租赁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综上所述,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制度,就是最大限度保障承租方利益,确保其正常行使租赁权。只要不是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擅自将房屋收回的,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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