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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评达标的人口与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属本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服务证》有无第1胎登记或者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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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无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出具前款规定证明的条件和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已婚育龄妇女在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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