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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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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和《意见》的规定,各种小屋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小屋区改造住宅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2、免除相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3、免除或减半征收权利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二,小屋区改造项目免除行政事业费和政府基金。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包括中央下放煤矿)小屋区改造.林区小屋区改造.开垦区危险住宅改造的,企业用于满足规定条件的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小屋区改造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为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拆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地方优惠政策。这是6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的。因拆迁而购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长春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统一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新购房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一份备查。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售出前免征房产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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