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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该平台体量很小,对于投资人影响较小。因为是单一的小平台,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
1、平台跑路风险。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虽然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加之各部门加强对P2P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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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网贷P2P投资者所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条款包括: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平台网页上是否有关于“担保”类、“保证”类相关宣传或字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审查投资合同各类条款,特别关注合同上是否有债权回购条款、债务担保条款、债务代偿条款等。注意纠纷解决条款,区分救济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 3、我国网贷投资人主体含义多元化,不同语境有不同称谓:“投资人”、“出借人”以及“金融消费者”。特别审查整套投资协议的用语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混淆,致使出现以“债权转让为名”的投资关系和以“投资为名”的债权转让关系。两者在法律上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维权者在日后诉讼立案及论证请求权基础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4、电子证据及时公证,包括电子合同,相关平台网页证据等,防止网贷平台篡改网页或数据,导致增加日后调查取证的难度。公证费用为2000元左右。
1、平台跑路风险。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虽然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加之各部门加强对P2P平台的排查,问题平台数量有所下降,但是P2P平台跑路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归结起来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或本身就是恶意诈骗。 2、非法集资风险。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明显的网络化趋势。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 3、信用风险。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点:一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不够完善。二是信用数据共享机制缺乏。三是发放净值标。投资者通过净值标这个杠杆进行反复借入借出,其杠杆率甚至达到5-10倍。净值标实质上延长了信用链条,一旦链条上的某个环节断裂,就会引发整个链条的信用风险。 4、流动性风险。P2P网络借贷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源自于平台的拆标行为和保本保息承诺。拆标行为和保本保息承诺让平台承担了资金垫付的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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