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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体现刑事辩护的诉讼职能性。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涉外刑事辩护的情形包括: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主体或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包括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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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会规范各个方面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犯罪嫌疑人在被审理时也是有权利申请辩护人来为其辩护,辩护人也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减少处罚,但在辩护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为了减少处罚而伪造和虚构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人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二人为辩护人。以下人员可以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组织、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依法受到处罚或者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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