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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一...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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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二)指定管辖的案件;(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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