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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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