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后果的,由有...
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安全、应急及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有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予以罚款。(四)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票价以下的罚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实施本条规定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5人已浏览
2,278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