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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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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包括机电、信号等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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