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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索赔程序: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
关于侵权赔偿案件的回答为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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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佳婧,女,汉族,住本区。法定代理人张道明(李佳婧之母),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道明,同上。委托代理人张道亮(张道明之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桂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淑兰,女,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住本市朝阳区。被告章哲,男,汉族,住本区。原告李佳婧、张道明与被告李淑兰、章哲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祖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佳婧、张道明诉称,原告二人系母女关系,被告李淑兰系原告张道明之夫李立新(已故)的姐姐。原告张道明与其夫李立新于1995年9月结婚,1998年2月27日生一女李佳婧。2005年8月李立新突感身体不适,住院医治。当时原告张道明既要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又要照看年幼的女儿及病危的丈夫,故被告二人前来帮助照顾病中的李立新。 2005年12月不知何原因,被告二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将李立新转院,从此后原告不知李立新的下落。原告二人多次焦急的找被告二人询问:“李立新在何处”,而被告始终避而不答。之后原告到处寻找李立新,直到2006年3月被告二人才迫不得已的告知原告“李立新已于2006年2月死亡”,同时将李立新的骨灰存放证交给原告。原告认为,李立新身为张道明的丈夫,李佳婧的父亲,原告与李立新之间有着难以割断的亲情,在李立新最需要亲情的时候被告二人私自将李立新转移,并在李立新病逝后,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使原告没有见到李立新最后一面,被告剥夺了原告对李立新尸体的所有权和对李立新的哀思权,造成原告终身的痛苦。当原告二人得知李立新病故的噩耗后悲痛欲绝,之后长期的彻夜不眠,精神恍惚,不能坚持工作和学习。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经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将李立新的死亡证明交给原告二人。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二人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二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淑兰、章哲辩称,张道明与李立新之间已没有夫妻感情,李立新住院期间张道明只到医院看过一次。李立新的医疗费都是我们负担的。李立新之所以转院,是为了不再见张道明。李立新去世后,我们给张道明的单位打过电话,留了口信,但张道明始终没有与我们联系。这样,我们才将李立新的尸体火化,后我们将骨灰存放证交给了张道明。死亡证明我们可以给她,但不同意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或要花很多时间分析回复,必须要了解许多具体情况才好分析,以免错误判断,为了更好地分析具体情况,节约彼此时间,建议来电或当面咨询
人身损害赔偿索赔程序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 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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