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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辩权广义上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三、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恶意债权转让一般不能对抗强制执行,但有正当理由的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转让债权的,取决于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恶意转让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转让,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恶意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碍执行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隐藏、转移、出售、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四)伪造、隐藏、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五)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伪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六)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九)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人民法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十)破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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