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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卫生等安全制度和应...
义务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及时足额拨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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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困难群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山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山区和边远地区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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